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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安全險[隱藏]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網(wǎng)絡游戲虛擬財產(chǎn)交易安全保險條款
(注冊編號:C00010831912020021701971)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本保險合同載明的虛擬財產(chǎn)網(wǎng)絡交易平臺上交易網(wǎng)絡游戲虛擬財產(chǎn)的買方、賣方和虛擬財產(chǎn)網(wǎng)絡交易平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上述交易中的買方,可以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標的
第三條 下列網(wǎng)絡游戲虛擬財產(chǎn),經(jīng)本保險合同載明,可作為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標的:
(一)游戲賬號;
(二)游戲角色;
(三)游戲道具;
(四)游戲點卡;
(五)游戲幣。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nèi),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網(wǎng)絡交易平臺上,被保險人購買的保險標的由于被找回、被游戲運營商收回或封號而導致的被保險人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未通過本保險合同載明的網(wǎng)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虛擬財產(chǎn),不屬于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標的。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違法行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zhàn)爭、入侵、外敵行為、敵對行為(無論是否宣戰(zhàn))、內(nèi)戰(zhàn)、叛亂、革命、暴動、軍事行動、政變、恐怖活動、民眾騷亂、戒嚴或政府機構為維護公共秩序而采取的其他行動;
(三)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五)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將所購買的保險標的轉讓、贈與、出借、出售、出租給他人;
(六)被保險人的行為違反網(wǎng)絡平臺交易規(guī)則或網(wǎng)絡游戲運營商規(guī)則;
(七)游戲運營商改變游戲內(nèi)容或改變游戲規(guī)則;
(八)被保險人在交易過程中的操作失誤;
(九)被保險人游戲賬號的密碼泄露;
(十)虛擬財產(chǎn)交易中的賣方向買方發(fā)出的物品與其事先已在交易平臺上達成約定承諾交易的相關物品不符,包括但不限于發(fā)貨數(shù)量不符、類型不符或虛擬財產(chǎn)標稱數(shù)值不符等;
(十一)游戲運營商服務器崩潰;
(十二)黑客入侵。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下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發(fā)生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之外發(fā)生的交易行為;
(二)保險標的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之外發(fā)生的被找回、被游戲運營商封號或收回;
(三)保險標的在游戲中發(fā)生符合游戲規(guī)則的正常轉讓或正常減少,包括但不僅限于玩家對決掉落、被游戲內(nèi)其他角色擊敗后掉落,以及游戲內(nèi)拍賣、擺攤出售等。
第八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因保險事故引起的被保險人的任何間接損失;
(二)根據(jù)游戲玩家和游戲運營商的約定,或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由游戲運營商承擔的損失;
(三)網(wǎng)絡游戲平臺和網(wǎng)絡游戲交易平臺的違法行為;
(四)網(wǎng)絡游戲平臺或網(wǎng)絡游戲交易平臺發(fā)生破產(chǎn)、倒閉、撤資、投資失敗、資金不足、財務困難或無力清償債務、運營資質(zhì)或運營許可到期、失效、被取締或者被吊銷等導致的被保險人的損失;
(五)保險標的交易價格波動的損失;
(六)保險標的被封號的,封號時間在24小時(含)以內(nèi)的損失;
(七)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照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八)根據(jù)本條款其他部分內(nèi)容中的相關約定,保險人應不承擔或免除保險責任的各種情形下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或保險人有權予以扣除、減少的部分。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項下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為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市場價值。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合同中同時載明了免賠額和免賠率的,免賠金額以免賠額和按照免賠率計算的金額中的高者為準。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買方對保險標的訂單款項完成支付時開始,保險期間長度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九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的約定,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shù)臄?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未交清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不生效,保險合同生效前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jīng)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索賠申請;
(二)損失清單;
(三)保險事故證明、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法律人員出具的事故鑒定以及價值評估文件;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一)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二)虛擬物品賠償:保險人以相同的虛擬財產(chǎn)進行賠償;
(三)找回或修復:保險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找回或修復保險標的。
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chǎn)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保險標的被游戲運營商封號的,保險人根據(jù)實際封號時間長度,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比例乘以實際損失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但應扣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金額。賠償比例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下表所列的賠償比例范圍內(nèi)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賠償比例表
封號時間 (小時) | 賠償比例 | 封號時間 (小時) | 賠償比例 |
[0,24] | 0 | (408,456] | (60%,66%] |
(24,72] | [5%,14%] | (456,504] | (66%,72%] |
(72,120] | (14%,22%] | (504,552] | (72%,78%] |
(120,168] | (22%,30%] | (552,600] | (78%,84%] |
(168,216] | (30%,36%] | (600,648] | (84%,90%] |
(216,264] | (36%,42%] | (648,696] | (90%,95%] |
(264,312] | (42%,48%] | (696,720) | (95%,100%) |
(312,360] | (48%,54%] | 720小時(含)以上 | 100% |
(360,408] | (54%,60%] |
|
|
(二)保險標的被找回或被游戲運營商收回的,保險人按照其實際損失扣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后,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計算賠償。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
若保險標的的賠償金額因本保險條款第二十八條重復保險的存在而按比例計算時,保險人對于費用的賠償金額也以同樣的比例為限。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重新找回或取得保險標的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人已將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被保險人應將相應的賠款返還給保險人。
第二十八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累計賠償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累計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shù)?,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fā)生全部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fā)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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